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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古城区:云南金凯地产原股东长期上访维权

时间: 2025年8月18日 作者:314127396 来源:网络整理

——是该股东证据不足胡搅蛮缠 还是涉事部门背后另有隐情

香港爱国商人林羚先生

2000 年初,香港爱国商人林羚先生与海南人曾纪明决定采取中外合资的方式到丽江投资房地产,2002 年 11 月 13 日,先是成立“金凯投资开发(香港)有限公司”,其中,香港人林羚及家人占股 60%(林羚占股 51%、强秀梅占股 7%、林明聪占股 2%),海南人曾纪明占股 33%,台灣人何祐光占股 7%。2003 年 2 月 24 日,又在丽江成立“丽江玛斯特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林羚先生之父林洪权占股 25%,曾纪明之母林琼金与曾纪明之女曾康杰共占比 75%。同年 4 月 2 日,成立“云南金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丽江玛斯特公司占股 75%,金凯投资公司占股 25%。

当年丽江官方主流媒体报道

然而,林洪权年迈,虽经商,但行动受限,其子林羚在香港亦有其他业务,难长期居住丽江。鉴此,曾纪明利用其在上述三公司担任之职务,以办事便利为由,长期持有三公司公章,为其非法侵占资产,侵占股权提供了便利。

首先云南金凯公司之股东由“金凯投资公司”变更为“金凯国际公司”。曾纪明为达侵占目的,伪造签名,资料记载,2003 年 3 月 30日,《云南金凯公司股东表决同意有偿外借资金补充资金缺口的决议》载明,金凯投资公司为虚设占股,不享受权益。股东签名中,“林洪权”“李晋平”“李俊霖”均非亲笔签名。此外,云南金凯公司之合法股东 10 人,即便伪造签名,尚有 4 名股东未知且未签名。2007 年 8月 15 日,云南金凯公司董事会由 8 名改为 3 名,即林琼金、曾纪明、林羚。金凯国际公司由曾纪明近亲持股,受其控制。次日,曾纪明之弟曾纪禄被任命为云南金凯公司之监事。董事会变更,林羚不知,更未亲自签名,系属曾纪明伪造。简言之,曾纪明掌控实权,为股权转让做好铺垫。2012 年 6 月 5 日,金凯投资公司与金凯国际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林羚”署名亦为伪造及加蓋公章,该股权转让行为,系非法侵占资产。

曾纪明为达侵占目的,未经股东同意,违法操作,私用酝酿金凯公章。2003 年 4 月 2 日,曾纪明赋予自身代理金凯投资公司进行股权转让的权利,并私自加盖金凯投资公司公章。2008 年 3 月 10 日,曾纪明代金凯投资公司放弃股权,表述为“代持”,云南金凯公司均由曾纪明,林琼金(曾之母)、曾纪禄(曾之弟)决策。2012 年 6 月5日,以金凯投资公司未实际出资为由,应转让股权《内部约定声明》)。上述文件之内容,林洪权与林羚均不知晓,且未亲自签名。诸多文件,皆是如此。

曾纪明将云南金凯公司之股东“丽江玛斯特公司”变更为“丽江金隆物业公司”。与金凯国际公司相同,丽江金隆物业实为曾纪明“个人公司”,即林琼金(曾纪明之母)持股。2013 年 6 月 20 日,云南金凯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丽江玛斯特公司将其持有的 75%的股权转让于丽江金隆物业,转让款 9296797.5 元。2013 年 6 月 21 日,金凯国际公司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日,丽江玛斯特公司与丽江金隆物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13 年 9 月 29 日,工商管理局核准登记,股权变更完毕。截至工商登记,林洪权与林羚均不知晓,更未签字。

曾纪明以“自导自演”的方式,伪造签名,单方制作文件,无法律效力。尽管股权转让无效,但已构成侵占云南金凯公司资产的事实。

曾纪明自己提供的虚假信息

曾纪明以公司名义贷款,伪造《董事会决议》,侵占资产。2003年 8 月 16 日,云南金凯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曾纪明以云南丽江金凯地产这个项目抵押,为公司贷款 2500 万,但该款项不入公司监管账户,由其个人掌控,盜用此贷款作为林琼金 645 万占 25%入股金。签名栏显示,林羚代林洪权签署。然而,该字体,均非林羚与林洪权签名,系他伪造。随后,该借款及利息均由云南金凯公司偿还。曾纪明未经股东与董事同意,以私人名义向公司借款,至今未还。

云南金凯公司之审计报告显示,林琼金与曾纪明分别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款 1900 万与 6647373.35 万。在未经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出借公司资金,系职务侵占。两项借款,均未归还于公司。曾纪明利用“董事长”职务之便,转让股权、以公司名义贷款、私人向公司借贷等非法操作,侵吞资产 44661414.71 元。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曾纪明行为满足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海南公证书证明,曾纪明伪造冒用林洪权股东签名和指模的原丽江玛斯特产地产有限公司股东會决议无效!召开的股东会及违反公司章程形成的决议文件应视为无效!

曾纪明的做法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涉及的刑事犯罪司法部门应予立案。

来源:http://show.wolaioa.com.cn/new-preview/o000oXh1X0UFh4CTNvLIb0Ar8w.html

(本条信息源于授权发布,文中内容表述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其信源的真实性和法律责任均由信息提供方承担。)(冯胜瑜)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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